江苏中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6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645421670,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建设路28-1号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丰县人,住所地江苏省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172682,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中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0481民初8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向上诉人江苏中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44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江苏中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中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 军 审 判 员  刘 蕾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