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6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645421670,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建设路28-1号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丰县人,住所地江苏省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172682,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中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0481民初8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分别向上诉人江苏中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72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江苏中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中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