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顺建设有限公司、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终10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新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双方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的送达地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江苏新顺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新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