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新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3执2421号
申请执行人: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东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被执行人:江苏新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季市镇季市南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申请执行人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8月1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执监21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17)豫0185执2027号】由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2018年9月12日,本院立案执行,案号:(2018)豫0183执2421号。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新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