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5602江苏新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之邦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82民初5602号
原告江苏新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之邦食品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凌达
书记员  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