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执13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03991787B,住所地靖江市。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1285934,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江苏新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95596762U,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结构有限公司、江苏新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11415.16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282执1326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