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工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民初5670号
原告:深圳市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吴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欣,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工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晓凯。
原告深圳市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工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3.46元,保全费1735.64元,合计420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