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工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1民初27954号 原告:深圳市工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南八路***勘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42-44号金泊大厦北座102室B区。 法定代表人:吴**。 原告深圳市工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勘建设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勘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物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勘建设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811122.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811122.46元基数,从2021年10月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1‰的标准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5月14日签订《*室内装饰工程专业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租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层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准备施工材料、人工、设备等并于2021年5月19日进场施工,同时被告申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于2021年6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工程开工令》。在原告依约进行施工的情况下,被告突然于2021年8月12日向原告发出《工程停工通知》,在通知中载明由于广州白云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单方解除了与我司的租赁合同,并已动用强力手段逼使我司进行强制清退,现通知你方于2021年8月13日0时起,对本工程实施全面停工,并按下述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停工期间将水电关好,设备材料有序堆放。由于原告已经依约完成了绝大部分工程,但被告尚有工程款未向原告支付,在双方的共同确认下,于2021年9月18日签订了关于终止《*室内装饰工程专业工程承包合同》的协议书。协议书笫二条约定“***双方勘察现场以及核并,确认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合计7811122.46元,应支付工程款计7811122.46元。甲方应于2021年10月1日向乙方付清该工程款。该工程款应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如因《承包合同》以及本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该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败诉方(违约方)应承担胜诉方(守约方)因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承包合同》第19条关于通过仲裁解决甲乙双方之间争议的约定不再适用。”原告认为,关于终止《*层室内装饰工程专业工程承包合同》的协议书是双方对于涉案工程情况、欠付工程款金额及支付时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时至今日,在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的情况下,被告仍未按照关于终止《*层室内装饰工程专业工程承包合同》的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基于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物业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4日,原告(乙方、承包单位)与被告(甲方、发包单位)签订《*层室内装饰工程专业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号的工程名称为*层室内装饰工程交由乙方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由乙方包工、包料、包机械、保设备、包运输(含二次运输、垂直运输)、包制作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各系统检测调试、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雨季施工该措施费等等。乙方承包范围包括室内装饰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电气工程、强电系统、弱电系统、室外装饰工程等等。 2021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工程开工令》,通知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正式开工。 2021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工程停工通知》,通知原告由于广州白云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单方解除了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并已动用强力手段逼使被告进行强制清退,通知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0时起,对本工程实施全面停工。 2021年9月1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关于终止<*层室内装饰工程专业工程承包合同>的协议书》。约定鉴于2021年5月14日,甲方与乙方订立《*层室内装饰工程专业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由乙方承包*层室内装饰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2021年6月18日,该项目取得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乙方正式开始施工,并严格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2021年8月12日,由于广州市白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与甲方就该项目场地订立的租赁合同,要求甲方清退该项目场地,甲方向乙方发出《工程停工通知》,通知乙方自2021年8月13日0时起全面停工。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尚未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等任何款项。因《承包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等协商,现就终止《承包合同》以及结算等问题达成一致,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甲乙双方同意终止上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二、***双方勘察现场以及核算,确认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合计人民币柒佰捌拾壹万壹仟壹佰贰拾贰元肆角陆分(小写7811122.46元)(详见《停工结算表》),应支付工程款合计人民币柒佰捌拾壹万壹仟壹佰贰拾贰元肆角陆分。甲方应于2021年10月1日前向乙方付清该工程款人民币7811122.46元,该工程款应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名:深圳市工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账号:44×××9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三、甲乙双方确认,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应支付的费用外,甲乙双方基于《承包合同》产生的费用均已结清。四、上述约定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基于上述《承包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即全部结清,任何一方不得再就上述合同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五、如因《承包合同》以及本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该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败诉方(违约方)应承担胜诉方(守约方)因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承包合同》第19条关于通过仲裁解决甲乙双方之间争议的约定不再适用等等。 原告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书写明律师费为80000元并提交相应方发票,另提交转账记录显示原告向律师事务所支付90000元,原告解释转账金额包含了本案80000元律师费及另一代理案件的律师费。 签订上述《关于终止*层室内装饰工程专业工程承包合同>的协议书》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约定的工程款。 以上事实,有承包合同、工程开工令、工程停工通知、协议书、委托代理合同书、转账记录及当事人的**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关于终止<*层室内装饰工程专业工程承包合同>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未按上述协议书约定于2021年10月1日前向原告付清工程款7811122.46元已构成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协议书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约定明细过高,本院依法调整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从2021年10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于律师费80000元。原告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书及转账记录证明其已为本案支付律师费80000元,按协议书约定,败诉方(违约方)应承担胜诉方(守约方)因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0元予以支持。 被告**物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自身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工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811122.46元及违约金(以7811122.46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工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工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697.5元,由被告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受理费39697.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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