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工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中加创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05民初12570号 原告:深圳市工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南八路***勘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加创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南源路钢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工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加创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工程履约保证金24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中2020年12月31日前逾期利息为144000元,从2021年1月1日起,以240万元为基准,按月息百分之二(2%)计息至付清本金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4日,被告就江西新余市节能环保科技园项目与原告签署《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涉案项目的承包、设计、施工等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建设。随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向被告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共310万元整。但由于被告涉案项目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缺乏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导致项目无法开展。双方遂因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等问题产生争议。 后双方于2020年6月11日签订《工程履约保证金退还协议书》约定,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第一笔保证金70万元。第二笔保证金240万元分别在2020年9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乙方。同时,协约约定,被告没有按时退还保证金的,则原告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利息等。 在签署本协议后,被告向原告返还了第一笔保证金70万元。但余下工程履约保证金240万元至今没有返还,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退还履约保证金,但按月息2%计算利息有点过高,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4日,被告就江西新余市节能环保科技园项目与原告签署《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涉案项目的承包、设计、施工等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建设。 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向被告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310万元。但由于被告涉案项目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缺乏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导致项目无法开展。双方于2020年6月11日签订《工程履约保证金退还协议书》,约定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第一笔保证金70万元。第二笔保证金240万元分别在2020年9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被告没有按时退还保证金的,按照逾期金额每月2%计算利息。从逾期之日开始计算至全部付清本息之日止。 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返还了第一笔保证金70万元,尚余工程履约保证金240万元至今没有返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6月11日签订的《工程履约保证金退还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切实履行。被告已向原告返还了履约保证金70万元,现被告对返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240万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由于退款协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利率过高,本院调整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江西中加创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工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回履约保证金240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分别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以24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15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黎 昕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