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四通工程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甘肃四通工程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泽县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利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723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四通工程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毓龙,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临泽县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张掖市临泽县。
被执行人:***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0)甘0723执480号申请人甘肃四通工程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泽县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2304元、执行费1135元;执行到位标的20747.38元,未履行标的61556.62元及执行费113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泽县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对外债务较多,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多次查询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无足额履行的存款,仅有的部分存款本院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泽县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虽有部分存款,经查该账户在本案执行之前已被冻结;二被执行人在工商、车辆、不动产管理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后续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临泽县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二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案件款;本院向申请人反馈执行经过及结果,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临泽县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生平
审判员***
审判员*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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