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0723执82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四通工程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泽县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利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款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合计10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信息,经核实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且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临泽县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利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工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案案件款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予以公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吉银
审判员 李英楠
审判员 刘吉全
书记员 曹新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