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九旭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91民初586号
原告:徐州九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欧蓓莎国际商城A20号楼1-1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4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徐宿路嘉惠产业园A-B203。
负责人:***。
被告: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长亭路3号长亭大厦2幢301室(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九旭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