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民终6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谢,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长亭路**长亭商厦****(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