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4229号
原告: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766874667,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长亭路3号长亭商厦2幢301室(18)。
法定代表人:孙恒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付,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胜华,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阜宁,男,196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阜宁县。
原告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坤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李阜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鼎坤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16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8元,由原告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呈蕴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静静
书 记 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