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固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134号
申请人:徐州固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程庄村。
法定代表人:吴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信山,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徐宿路嘉惠产业园A-B203。
法定代表人:高爱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长亭路3号长亭商厦2幢301室(18)。
法定代表人:孙恒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徐州固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洪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