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6589号
原告:***,男,1976年6月9日出生。
被告: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长亭路3号长亭商厦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恒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永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舒涵
书 记 员 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