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921民初972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被告: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长亭路3号长亭商厦2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766874667。
法定代表人:孙恒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发现有无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情形,于7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案在审理期间,被告***申请追加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追加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案于2022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800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原告受被告***雇佣在浙江火电舟山石化二期动力中心配套工程8号烟囱从事基础破桩工作,共计工资28000元,约定完工后支付。2021年1月12日,***书面确认欠款2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但至目前为止,以各种理由推脱未支付。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工作量予以认可,但该工程由被告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其只是工地管理人员,原告的破桩款应向被告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
被告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2019年,被告***叫原告***到浙石化二期烟囱建设工程从事8号和9号烟囱破桩工作。破桩结束后,被告***支付了9号烟囱破桩费。2021年1月21日,被告***出具确认工作量书面单据,记载:舟山石化二期动力中心配套工程8#烟囱基础破桩费28000元,***,2021.1.21。
另查明:2020年10月19日,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解除协议》,其中约定:双方于2019年11月签订的《舟山石化二期烟囱建设工程》于2020年8月25日解除;在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向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欠款650513元后,双方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处理内部劳务及施工费用(劳务费65万元、土方施工5万元、破桩施工费2.9万元)。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应由谁支付原告的破桩劳务费。本院认为,原告的破桩劳务费应当由被告***支付。理由如下:原告由被告***叫去从事8号烟囱和9号烟囱破桩工作,工作结束后,9号烟囱的破桩劳务费由被告***支付,被告***还出具8号烟囱破桩工作量单据。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其与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合作关系,但无证据予以证明,在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何种关系情况下,被告***应当对其出具的单据承担责任,也就是应当由被告***承担付款责任,否则原告无处主张破桩劳务费。被告***提供的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仅能证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将石化二期烟囱工程分包给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双方解约情况,在被告***与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系不明确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原告的破桩劳务费应由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综上,应由被告***支付原告破桩劳务费。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叫原告***从事破桩工作,被告***理应支付原告破桩劳务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破桩劳务费及合理利息请求,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应由被告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破桩劳务费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8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齐路
审判员任世斌
人民陪审员虞诗效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