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3执12933号
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178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98825.6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1293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于2022年12月14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