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2281号之一
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村***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PDDQ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长亭路3号长亭商厦2幢301室(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76687466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9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