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7174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2024年8月26日,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