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2执1168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霸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南京鼓楼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霸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鼓楼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网络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流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查实被执行人二个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该二个银行账户。2018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故本院依法解除了被执行人二个银行账户的冻结。2017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完全按执行和解协议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暂缓本案的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