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991号
原告:南京鼓楼基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金川门20号。
法定代表人:陈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杰,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景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利园区291幢一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金伍,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鼓楼基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南京景威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南京鼓楼基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鼓楼基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九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邓 惠
书 记 员 吕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