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4946号
原告:南京鼓楼基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33152140M,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杰,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南京市。
原告南京鼓楼基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鼓楼基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鼓楼基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小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