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04执637号之一
被执行人河南佳明骏明建设有限公司,焦作市站前路东豫轮大酒店南一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9)豫0804执637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佳明骏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佳明骏明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佳明骏明建设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7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毋福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