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明骏明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瀚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佳明骏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之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04执637号之二
被执行人河南佳明骏明建设有限公司,焦作市站前路东豫轮大酒店南一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佳明骏明建设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51.11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佳明骏明建设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7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毋福花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