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明骏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灯、河南佳明骏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财保5号
申请人:**灯,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锋,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佳明骏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东豫轮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王肖青,总经理。
申请人**灯因与河南佳明骏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焦作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间,申请人**灯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000000288668********)账号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灯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佳明骏明建设有限公司在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000000288668********)账号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灯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守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正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