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04执637号之三
河南瀚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
法定代表人:王艳红,总经理。
河南佳明骏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东豫轮大酒店南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肖青,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瀚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佳明骏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河南瀚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804民初5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成光
人民陪审员 赵小青
人民陪审员 毋福花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柴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