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11民初1762号
原告:***,男,194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太山镇太山村1组001号。
被告:河南佳明骏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站前路东豫轮大酒店南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肖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利,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佳明骏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君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