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铧厦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铧厦建设有限公司与桂东县大塘镇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27民初622号
原告:湖南省铧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东县沤江镇维夏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1027188241147K。
法定代表人:廖艳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祥,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桂东县大塘镇卫生院,住所地:桂东县大塘镇大塘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2431027447702279G。
法定代表人:郭桂媛,该院院长。
原告湖南省铧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桂东县大塘镇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省铧厦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铧厦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95元,减半收取计3397.5元,由原告湖南省铧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锦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宋淑英
书 记 员 郭兰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