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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金鑫设备建筑租赁站与河南省商城县润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民初13711号
原告:郑州市金水区**设备建筑租赁站,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杨君刘村东300米路北,注册号:410105600002473。
经营者:潘玉叶。
委托代理人:周星、位星星(实习),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商城县润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城县黄柏山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57497770X3。
法定代表人:邓家运。
原告郑州市金水区**设备建筑租赁站诉被告河南省商城县润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金水区**设备建筑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19元,减半收取44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继卫
人民陪审员  史 健
人民陪审员  宋增喜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