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24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2月28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四川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道梓潼街11号,法定代表人王江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MA6DHU1G6H。
关于**与四川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11日作出的(2022)民终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得款30829.53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华宁县人民法院(2022)云0424执46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梓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