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5民初54号
原告:成都市环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白头镇高筑村6组细水里26栋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将军大道193号附1号。
被告:***,女,199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珠市东街41号4栋1单元2楼2号。
被告:***,女,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观音井镇岳王苗村209号。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中达瑞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路西段199号洲际健康城37幢21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环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四川中达瑞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市环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环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3元,由成都市环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