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达瑞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环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5民初54号 原告:成都市环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白头镇高筑村6组细水里26栋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将军大道193号附1号。 被告:***,女,199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珠市东街41号4栋1单元2楼2号。 被告:***,女,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观音井镇岳王苗村209号。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中达瑞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兴路西段199号洲际健康城37幢21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环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四川中达瑞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市环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环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3元,由成都市环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