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达瑞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部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321民初847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宝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部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 法定代表人:蒲某某。 第三人: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部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以其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上述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12.00元,减半征收计11406.00元,由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