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锡金、长沙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12815号
原告:陈锡金,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南湖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宏,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源鑫城*楼。
法定代表人:李乐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女,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陈锡金与被告长沙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原告陈锡金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锡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锡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陈锡金预交),由原告陈锡金承担。
审 判 长  罗颂利
人民陪审员  武玉华
人民陪审员  王永旺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汤勤迈
书 记 员  卢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