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神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981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沙正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7号开源鑫城22楼。
法定代表人:李乐阳,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神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16603416T),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269号。
法定代表人:彭俊,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神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6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欠款本金1882984.19元及利息660639.65元,支付律师费6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488元,承担案件一审及二审受理费共32620元,负担执行费30097元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神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730246.4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