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枢纽综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2686号之二
原告:长沙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源鑫城22楼。
法定代表人:李乐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洋,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越,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枢纽综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北五路236号3-4楼。
法定代表人:毕忠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碧涵,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长沙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枢纽综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长沙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额原为5124097.04元,后长沙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标的额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长沙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3834.34元),由长沙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鑫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