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02民初577号
申请人:***,男,1987年7月5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一路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43361536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