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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汉能电缆有限公司与山东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2499号
原告:东营汉能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以东、潍坊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一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汉能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汉能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汉能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汉能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4元,由原告东营汉能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