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02民初57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7年7月5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一路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43361536R。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鲁1602民初57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现双方已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