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5723号之一
原告:上海昀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8025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湛仁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文杰,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清,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天路28号金瑞麓谷科技园C1-C4栋401房。
法定代表人:肖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科,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炫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袁浩,董事长。
原告上海昀卓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炫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甾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审理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王 平
审判员 李 琛
审判员 蔡承颖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梦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