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昀卓实业有限公司与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5723号之一
原告:上海昀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8025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湛仁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文杰,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清,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天路28号金瑞麓谷科技园C1-C4栋401房。
法定代表人:肖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科,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炫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袁浩,董事长。
原告上海昀卓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炫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甾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审理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王 平
审判员 李 琛
审判员 蔡承颖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梦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