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5民初890号
原告:会同东星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22557430947X9,住所地会同县连山乡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丁先欢,上述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秋红,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冰鑫,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91041911R,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天路28号金瑞麓谷科技园C1-C4栋401房。
法定代表人:肖炜,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4Q2HNF4M,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连山乡工业园。
负责人:肖炜。
原告会同东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会同东星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等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同东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035.68元,由原告会同东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晓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征兵
代理书记员 刘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