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3130民初839号
原告:龙山县泰森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华塘街道办事处华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天路28号*****技园C1-C4栋房地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山县。
原告龙山县泰森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龚 卿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杨 寅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