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龙山县泰森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3130民初839号 原告:龙山县泰森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华塘街道办事处华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天路28号*****技园C1-C4栋房地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山县。 原告龙山县泰森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龚 卿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杨 寅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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