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城(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力柏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科学城(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特1619号 申请人:广州力柏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东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科学城(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连云路2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国中,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广州力柏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科学城(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学城建筑公司)申请撤销**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4977号**裁决(以下简称案涉**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案涉**裁决,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力柏公司申请请求,撤销案涉**裁决。事实和理由:案涉**裁决要求力柏公司按照违约金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对725547.37元以及44707.65元分别支付违约金。这个标准年利率为21.9%,大大超过了司法实践允许的上限。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会议纪要)。2020年开始,全国法院趋向于降低逾期付款违约金。2020年8月20日,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年利率)。对于非民间借贷合同,根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0辑):即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24%年利率的违约金标准,该约定视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此,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标准(即年利率7.5075%)计算。至于其他的各类合同,比如案涉**案件所涉建设工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比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少了“按照罚息利率”来计算这一步。因此,该种类的合同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可以主张损失的30%作为违约金,也就是1.3倍LPR,即5.005%。科学城建筑公司是国有企业,依据其优势地位获得力柏公司的建筑工程合同并规定了高额逾期利息,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也违反了司法解释允许的上限。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力柏公司本案申请。 科学城建筑公司辩称,一、力柏公司撤销**裁决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二、**是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其裁决结果具有终局性,非法定事由不得撤销。案涉**裁决不存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撤销的情形,也不存在第三款规定的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因此力柏公司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案涉**裁决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裁决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共利益。案涉施工合同签订、履行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案涉施工合同是科学城建筑公司与力柏公司协商一致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第9.1款关于因发包人原因逾期付款的,按工程总价款的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乙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规定,也不违背公共利益、亦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案涉**裁决根据施工合同约定作出关于违约金的裁决,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案涉**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可撤销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力柏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10月11日,广州**委员会立案受理科学城建筑公司作为申请人,力柏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1)穗仲案字第14977号。2021年12月30日,广州**委员会开庭审理案涉**案件。2022年3月29日,广州**委员会作出案涉**裁决,并于2022年3月31日送达双方当事人。 2022年11月10日,力柏公司提起本案申请。 庭询中,法庭询问力柏公司本案申请期限相关问题,力柏公司确认收到广州**委员会寄送的案涉**裁决。力柏公司并于庭后书面说明称,其撤销案涉**裁决申请系于2022年11月3日寄出,并提出:“力柏公司于2022年7月就逾期利息问题与科学城建筑公司沟通要求降低利息,诉讼时效应从2022年7月27日重新起算,11月3日提出撤销案涉**裁决申请并未超过6个月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本案为撤销国内**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广州**委员会于2022年3月31日向力柏公司送达案涉**裁决书,力柏公司自认其于2022年11月3日本院申请撤销案涉**裁决,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故本院故对其申请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州力柏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州力柏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志 明 审 判 员 罗  毅 审 判 员 欧阳福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苏 双 慧 书 记 员 邓 海 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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