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科学城(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学城(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筑,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科学城(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学城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汽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初26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宝能投资公司上诉称:首先,2021年9月1日签订《广州宝能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工程联合总承包施工协议》的主体是宝能汽车公司、科学城公司、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能投资公司不是前述合同的主体,亦未参与前述合同所涉项目。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但宝能投资公司不是案涉项目的合同主体,不应受专属管辖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宝能投资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之一,住所地为深圳市罗湖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因本案中除宝能投资公司外的其它三个被告住所地均在深圳,故希望从便利的角度出发,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科学城公司主要依据案涉《广州宝能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工程联合总承包施工协议》提起诉讼,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项目工程广州宝能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科学城公司还依据其作为债权人,宝能汽车公司、宝能投资公司、***作为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一并诉请宝能投资公司等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合同》系《广州宝能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工程联合总承包施工协议》的从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应以主合同《广州宝能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工程联合总承包施工协议》确定案件管辖。广州宝能新能源汽车产业园位于广州市,且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为25亿多元,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宝能投资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