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民初5008号
原告:浙江中亚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亚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中亚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