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亚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亚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3636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亚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朝晖四区62幢61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亚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2023年8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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