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91民初8245号
原告:四川西南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顺路**号**栋**层。
法定代表人:贾凯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红琼,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敏,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和路**号附**号**层层。
法定代表人:郭小刚。
原告四川西南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西南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西南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西南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61元,由原告四川西南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孙泽海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