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西南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堂和成物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21民初568号
原告:四川西南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顺路264号2栋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金堂和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三中园区滨江路银河园。
法定代表人:周安好,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西南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堂和成物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西南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西南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