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西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西藏藏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2421执保12号
申请人:四川西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顺路264号2栋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藏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那曲市那曲镇拉萨北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西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藏藏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那曲分行账号×××中的3691357.0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川西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保险单号PZDM20195101000000072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西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藏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那曲分行账号×××中的3691357.04元,冻结期限至2019年12月20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西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