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XX、**刚与***、***、***、山东承峻建筑有限公司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齐执保字第19号
原告:XX,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被申请人:山东承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水屯路15号4号楼1-102室。
本院受理原告XX、***与被告***、***、***、山东承峻建筑有限公司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原告XX、**刚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济南军区基层农副业生产科技示范基地应付给被告山东承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济南军区基层农副业生产科技示范基地应付给被告山东承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XX